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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恆隆行公開道歉函】剽竊創意!?丟不丟人,對,e-Bodum我就是在說妳!

▲這是我們對e-Bodum提案的簡報內容,誰能告訴我『這不是同一個創意』

【2014/2/27 更新 恆隆行公開道歉函 附於本文末】

上午6:38分,躺在床上看著iPad,突然想到前幾天一個夥伴提到一件事『我們的提案,貌似被盜用了!』,我輸入關鍵字『e-Bodum 最小咖啡館』,結果出現如下的畫面,任誰一眼都看得出,這就是我們對e-Bodum提案的內容。提案,我們沒有收到任何一毛錢,事前,也提醒當事人『此創意,不授權恆隆行e-Bodum使用』(恆隆行是e-Bodum的台灣代理商)。台灣的品牌透過比稿的形式,整合各家意見,最後變形成一個行銷案的例子時有所聞,但想不到走到21世紀的今天,台灣還存有如此明目張膽,不尊重創意,毫不掩飾的整碗捧去的公司,這已經不是“偷”,而是“搶劫”!

資料來源:Now News 記者:彭夢竺。標題:世界最小咖啡館在電梯裡


大部分人不知道,我除了搖搖筆桿之外,也會幫品牌提行銷案。我有一個夥伴,也就是在我部落格上出現過幾篇文章的作者,4A廣告公司的SCD『愛睿客』,我們因為理念想同,都認為台灣的行銷,不應該只是這樣而結合,我們不是公司,沒有養團隊,有的只有熱情和對數位時代品牌行銷的了解與看法。e-Bodum的這個案子,就是這樣循著部落格自己找上來的。

《電梯咖啡館》的創意,是我們第一次提案就提出的創意,也被恆隆行接受,雖然經過幾次修提,但這個主軸一直被保留著。期間恆隆行不斷保證創意已被買單,也沒有比稿這件事,不論執行團隊是誰,創意一定是我們。由於我們只有兩個腦袋,一開始就跟恆隆行明講,我們只賣創意,如果恆隆行有執行的代理商,我們可以協助QC,只收創意費,如果沒有,需要我們組成外部的執行團隊也可以,第三方的報價我們不會過一手,但會加收執行監管的A/C佣金。最後,e-Bodum採行了創意+組成外部執行團隊的統包方案。

這整個案子最初的創意包括了實體的《電梯咖啡館》情境秀,實體的試飲,網路意見領袖的開箱文,以及網友驚喜體驗的《夜巡》,以上,在我們原始提案裡就是沒有記者會。因為在我們的觀念裡,數位時代行銷的重點不應該放在討好記者,而是先討好消費者,因為消費者間的流傳,而反過來被記者報導,才是王道。這一點,是我們與恆隆行合作破局的最大關鍵。

▲上市期我們規劃的三個階段,Online 與 Offline結合

以下是節錄我發給愛睿客私下討論記者會email的內容


記者在意的是什麼?
說穿了就是能不能交差!
而不是我們“討好”記者的那些有的沒的(那只有“私人”的作用,安慰我們覺得『這麼討好她們,所以應該回去會寫吧』的心裡)
這次的記者會他們感受到一連串驚喜,來又玩,又拿,又吃吃喝喝後,回去要報導什麼?
我左思又想
如果這整個事件
我是記者我會怎麼報導?
我想只會有一個切入點
不是ebodum的驚喜,也不是丹麥人的Hygee
還是我們一開始的精神:
台北市出現了『史上最小的咖啡館』
光這一點就夠了
回到你最早提過一個很棒的概念
『eBodum就是一個最小的咖啡館,可以服務十個人』
這是Nespresso做不到的
你看,多有畫面

電梯咖啡館的目的,是在創造消費者不預期的驚喜,透過側拍記錄消費者的反應,上傳到網路上,這才是讓品牌知名度快速擴散的主軸。所以有幾個重點:

反應必須是真實的,
要有驚喜感,
要有情境秀的側拍影片。

如果缺少上列的因素,電梯咖啡館就只會是個one day event,結束。

▲電梯咖啡館所設定的情境

一開始我們就設定了要在辦公大樓而不是商業空間辦這個活動,除了是TA之外,也是因為這群人每天搭同一部電梯,一旦中午用餐回來,看到熟悉的電梯突然變成了咖啡館,這個驚喜才會出現,否則,百貨公司的電梯佈置成咖啡館,對消費者而言,就只不過是個行銷事件,新鮮,但不驚喜。

再者,就算一定要有記者會,也是消費者體驗在先,記者在後,或者至少要是同時,而不能記者發佈在前。

除了利用情境秀引爆話題的企圖之外,另一個提案重點是創造網友的驚喜體驗。你知道妳的朋友正在加班,想要給對方一個溫馨的加油打氣,只要在臉書粉絲頁上留言,『我想送咖啡給正在敦化南路加班的鮪魚』,我們就會派專人幫你送去的《夜巡》活動。

▲創造消費者不預期驚喜的夜巡

在經過從提案到確定執行長達五個月的時間,去恆隆行開會四次,找了PR,digital,影片production等夥伴,往來許多mail與Line,報價提案搞了一堆,一切都朝向我們規劃的方向,只是多加記者會,好跟公司上頭有個交代之後,最後一次結果卻突然大轉彎:『以記者會為主,電梯咖啡館是為了給記者看的,沒有辦公室素人的驚喜體驗,沒有側拍的情境秀,沒有創造網友驚喜的夜巡活動』。這樣的改變,對公司來說本來沒什麼奇怪,出錢的最大。只是我們認為整個案子已經走向錯誤的方向,堅持的創意主軸也不見了,整個活動沒了『不預期的驚喜』,我不知道這個案子再做下去,除了錢,還有什麼?(對,我們就是這麼跟錢過不去,違背信念的事,我們不做)

深思之後,我們發了一封信,正式通知恆隆行窗口,最後公司想執行的這個案子我們不接了:(以下除了執行單位的公司和人名去掉之外,全文照登)


很抱歉,因為諸多因素,致使我和Eric決定退出這次的合作案
所以要給你的報價跟網路提案,連同OOOO已承接Brief的部分也一併取消了。
我們所引薦的夥伴:OO,仍會承接這個案子,有關報價要麻煩你自行與OOO聯繫。
由於我與Eric參與本案至今分文未取,亦未取得任何書面的合作協議保障
所有由我方提案的內容,其智慧財產權仍屬於我與Eric所有,並未授權恆隆行(eBodum) 使用
如果有需要使用到提案內容的概念或做法時,煩請正式徵得我與Eric的同意。

恆隆行執意要以記者會為重,我也只能祝福,因為那是公司的選擇。如果覺得我們的創意好,也開了一條『需要使用到提案內容的概念或做法時,請正式取得同意』的生路, 但,有人就是白目至此,之後連個招呼,打個商量的企圖都沒有做的,就搶劫了我們的創意。

恆隆行 SHAME ON YOU!


【2014/2/27 恆隆行 公開道歉函】

以下全文照登

Dear Mika & Eric,

謝謝你們去年為e-bodum上市提案付出的努力與時間,也真心感謝你們因為喜愛著e-bodum而無私及真誠地給予建議.

本次專案,幾經波折包含商品延遲到貨以及上市計畫的調整,致使雙方未能依原提案方式進行; 其後亦因內部人員異動,未詳盡交接此活動的原提案者,導致後續執行未向你與Eric溝通說明, 我們為此疏失表達歉意.

謝謝你願意開放雙方溝通的機會, 讓我們能釐清這個疏忽造成的誤會.

公司向來珍視與夥伴的合作關係及互信基礎,在往來及合作關係中產生任何誤解或影響雙方商誼之情況,我們願意盡最大誠意面對、與夥伴共同尋求可被認同的解決之道。

Best regards,

陳思樺
經營企劃室 經理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2/27 寫在恆隆行公開道歉之後

這篇網誌在2/23傍晚po上網後,隔天2/24下午,恆隆行就跟我聯絡上了。第一時間恆隆行在經過內部了解後,已經承認錯誤,也簡單說明了原因,表達誠意,願意付費的意思。期間我透過在粉絲頁及本網誌上留言,表示正在協商中。只是因為沒有確切的結果,我也不便透露我們協商的進度。

生氣,很累人。這件事已經結束了,至少結果是正向的。不想再浪費大家時間討論恆隆行與我們之間那些過程或條件。

以下是與本案無關的我的心得:

要說這件事如果對社會有什麼幫助的話,我希望能夠帶給多一些企業去正視這個創意有價的問題,那怕只有多一個人認同並且落實,或是激起更多良性的討論也好。

提案收不到錢,我猜提過案的人應該100人有101個會舉手有這樣的經驗。絕大部分的狀況,不是提案沒過,就是案子pending,或是比稿落選。這是代理商的悲歌,大部份人也只能吞忍,不然還能怎樣,畢竟,和氣生財,客戶最大。像我這種例子,證據確鑿又不怕得罪人的直接嗆聲,再加上我有一個自有媒體可以發言,相對還算幸運了,我不知這該哭還是該笑。

這種惡習,是整個企業界跟代理商共同慣壞的,因為競爭,因為想要討好,也因為我們的收費結構,我們願意對看得見的東西開規格,比價錢,卻對於看不見的東西不知如何計價。10頁storyboard分鏡表,沒執行,就不過是個屁,拍一部10秒的 TVC,才有行情。

這幾年我比較長時間接觸數位行銷的產業,我必須特別爲這群人抱不平,一個2~30萬的小案子,需要三家比稿的例子比比皆是!這過程註定有兩家是白做工。

他們的組成,大部分集中在工作沒幾年的年輕人,都是小規模,創辦不到十年的公司居多,就只是靠熱情在燃燒。不能只因為數位行銷跟廣告沾上邊,就把千萬起跳的TVC比稿陋習(好啦,現在只剩百萬起跳了),移植到數位行銷來。不是只有代理商需要做功課,廣告主你在確定代理商之前,不是也應該了解這家公司過去的作品風格,是不是適合你的嗎?而不是簡單的用比稿的方式,來解決你不願承擔的風險。大預算的案子,我沒話說,投入資源是大家甘心自願的,但看到至少9個人(一家就算只投入三個人來參與比稿),只為了求生存,搶食2~30萬預算的時候,台灣,真的很不堪!

如果你願意認同,可不可以百萬以下的行銷案不要再比稿了?或是你願意付比稿費,更好。

我知道這只是狗吠火車,我只不過是隻“狗”,沒事就吠吠唄,嗚夫~

留言

  1. 商人奸詐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下次是否可在一開始就簽訂創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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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府是不是也應該保障廣告創意人?!
    提案應該要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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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真的還滿無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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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偷”創意有好多種狀況,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啊,這跟我的某一個創意好像』,但,你沒有明確的證據

    另一種,創意被變形了,概念很像,但不完全一樣,你也沒轍

    只有我發生的這一種,明明是我們對你們的提案,明明是電梯,明明是最小咖啡館,卻連改一下都懶得改!被抓到,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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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太扯了!
      說出來是對!
      喜歡idea又不想付錢 只是想便宜行事
      根本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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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恥!公司大了不起嗎???
    簽合約都是屁,那是對有信用的人,客戶永遠都有理由可以讓合約無效的,廣告公司的創意基本上就是這樣被踐踏的,搞不好下游的製作公司還會把你們的案例拿出來說這是他們做的,不信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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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拜託搞死他們,無所不用其極的把他們弄臭。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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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Dear 米卡 願意接受採訪嗎? 講講這次事件以及關於創意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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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抱歉,留言太快,我這裡是愛新聞(http://www.lovenews.com.tw/)
    持續follow您的分享,別down! 繼續往前走!把心打開才能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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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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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就算這裡罵,他們一樣賺爽爽,時間能讓他們賺更高的錢聘請更多專業的律師來打贏官司,如果只是罵沒辦法制裁這樣的公司,台灣的企業有救嗎?

    這種態度我們早就不抱任何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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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客戶找多家廠商來比稿,之後剽竊創意自行發包給小廠商或自家人去做已經早有耳聞,我自己也有遇過類似的情況。政府大聲疾呼要發展文創產業,可是維護創意智慧財產權這方面一直沒有一個具體的做法,與其花大錢去見一堆蚊子館,還不如撥一筆錢組成一個法律團隊,協助那些創意被剽竊的個人或是工作室,去對抗那些財大氣粗的客戶知道,讓"創意"可以值錢,這樣文創才可以更多元,才有辦法真正形成一個可以永續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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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談了這麼久,因為一個細節,而廠商退出,這時候以客戶立場來說,要收手確實很難。

    其實很多事情,我們是能體諒的,但連知會都沒有、但談都沒談,這不是搶不搶劫的問題,這客戶根本不尊重原創,根本不覺得你提了好幾個月的案子,是需要被重視的。

    只有這一點,每每讓我想掐死那些機掰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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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真的是很棒很新奇的創意
    而且提案的活動企劃也很cool
    居然被這樣子整碗捧去真是一點道理也沒有
    或許應該在週末阪急的活動來個"拒絕瓢竊創意"的快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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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唉呀呀~道出我多年來的鬱悶了呀^^看來台灣的創意產業,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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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一定要好好的給這文傳出去,讓大家知道這是一件多麼令人不恥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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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廠商以為自己省下了創意費,卻忽略了「going viral」,才是真正行銷的本質和目的,傻啊廠商!
    米卡~這可以舉證提出智慧財產權的告訴,只是看要不要周旋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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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對方應該會有理由說這非抄襲,係經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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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感謝大家的關心,我相信這也是許多人的切身之痛,才會如此快速的引發注意。

    恆隆行已經與我取得聯繫,目前正在協商中,有進一步消息,我會讓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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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加油, 希望有好結果而不是搓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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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DEAR 我非常希望幫他們打「知名度」,請讓我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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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請問你們有跟對方簽訂有詳細規範保障雙方權益有法律效益的合約嗎? 而且既然對方找你們作案子,就一起要收費(請人工作就要有報酬),訂定階段性分比例的收款, 作事沒收款, 其實就已經讓對方在心理上覺得你們可以被拗, 你們也應該瞭解很多台灣人都有撿便宜的心態,而你們不收款,這對其他也在接案的人來說也是不良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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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正..."一定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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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既然要在江湖混,就要逐漸學習依據江湖的環境建立保障可以保障自身,甚至可保障雙方的防火牆, 這是基礎, 等到雙方有歧見, 手上的白紙黑字才是比較初步的而且比較有效的談判籌碼

      刪除
  22. 想回樓上謝伯杰先生的留言

    就以樓主的本文說明來看,
    如果這個電梯咖啡館,
    已經不是辦公室裡的咖啡館、沒有素人、沒有驚喜,
    而且是樓主所不屑的ONE DAY EVENT的
    百貨公司電梯咖啡館,

    那請問,整碗捧去的敘述從何而來?@@

    希望這篇不會因為太理性在思考而被刪除掉。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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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感謝大家的回應,我不是剛出社會的菜鳥,應該也比我絕大部分的讀者,多吃了幾年鹽XDD。

    要保護自身的權益,是非常中肯的忠告,但我想,許多公司說起類似的心酸史(創意被盜,idea收不到錢,比稿免費是應該的,無法結案...),應該可以塗滿長城了。

    問題就是,WHY?

    台灣的環境的確對創意產業很不友善,4A應該算是相對有保障許多的,更何況數位行銷公司,或是其他PR,event house...。

    我只能說台灣人真的太友善了,而且奴性很強,我就是一個小小縮影罷了QQ

    我不知道我能改變什麼,只是努力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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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回應那位『匿名』者(好多匿名者喔,請自行找到位置對號入座)

    謝伯杰先生所說的整碗捧去,應該是引述我文中的說法(我猜的)而不是他的意思

    整碗捧去在我的文中只是形容詞,如果要討論這一碗,是不是你認為的那一碗,那就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放心,這裡除了廣告文會被我刪掉之外,沒有人留言會被刪,事實是,平常根本沒人留言,刪掉更顯冷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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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回應『天聲人語』

    我並沒有打算接受採訪,我會害羞,非常感謝你的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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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小弟我也在數位廣告公司,去年也提了E-Bodum的案子,恆隆行叫我們用電梯咖啡館來修提,沒想到連續提個3~4次,就沒下文了...案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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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樓上的匿名者,當真?!

    是提網路?還是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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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樓上別說又是給業主花工時作提案有沒簽約拿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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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這已經可以提告了。樓主可以考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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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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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在台灣,小人物有破天荒的點子

    無論你的點子是否有經過市場考驗

    都絕對不可以提出來

    先背地裡偷取大財團的智慧壯大自己

    自己強大以後再開始使用自己的想法

    記住

    寧可整個社會停滯不前也別犧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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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寧可整個社會停滯不前也別犧牲自己」 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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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恆隆行我會記住這家公司。並廣為宣傳此無恥的做為。它的產品就找替代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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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看來這篇引發很大的迴響。
    除了創意被搶劫的議題,也引發了廠商比稿/比價等問題...
    比稿是否有比稿費?比價失敗是不是也要收錢?
    也因此,這篇文章引出了很多不同的迴響。
    感覺都是創意者甚或行銷者的心中的痛。。。
    看完整篇文章,讓人感覺無奈... ...

    輿論也總是可怕的~~
    難怪說能操作媒體的人更有權利~
    讓我想起了媒體怪獸的事件。
    也希望能夠知道後續發展。。。
    另,我更納悶的是,在這樣媒體至上的時代,
    恆隆行怎麼都沒發出任何聲明?
    難道恆隆行不懂公關及媒體?

    還是這其實是一種負面行銷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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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個人淺見,此案例咖啡廳新聞,後續沒有其他的迴響,媒體認為去追這個事情的「真相」,大眾可能「無感」。
    既然媒體沒報,幾個作行銷的在這「唉唉叫」,會對這間公司有任何「嚴重」影響嗎?如此也就不意外,他們漠視了...有錢還怕沒人要做...?
    以上用詞粗陋誇張,望各位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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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執行團隊還是當初樓主介紹的那家嗎?
    樓主退出此案時,除了發mail就沒有再跟廠商有任何聯繫嗎?
    廠商在樓主退出後就終止所有案子,讓跟此案子一起報價一起過稿得所有外包商全部終止動作嗎?
    那些外包商都沒有做任何值得收取費用的行為嗎?
    案子若因此沒有執行,承辦人員要如何跟公司申報費用以交付相關費用給過程中有付出勞力腦力的外包商呢?
    過程花了很多時間,客戶跟樓主都很辛苦,樓主發信就直接退出.....承辦人員該如何面對?
    原先應該談的創意費為何不索取?
    後面已經開始執行,按樓主的意見樓主的創意已經被取用,後面是監管的費用,那樓主退出後沒有去要創意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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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可以理解業主有自己的習慣跟考量,暫時無法達成共識。
    但一毛沒給,就整碗把人家創意端走,也太不尊重了。
    如果是恆隆行,我真的不意外。
    它可是我人生中遇過最不可思議的客戶!
    幾年前我遇到的那位窗口,是高階主管,但是發設計還要拿回扣,稍微不合他的意就破口大罵,而且會隨便亂改會議時間,突然提早好幾天要你臨時過來,還責怪怎麼進度沒有到達預期...
    最後想說算了,不要做了。畢生沒遇過那麼財大氣粗,不尊重設計,完全不講理的客戶。當然,也是一毛錢都沒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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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RefZf3gj74
    是類似這樣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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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無意間看到這篇,尊重創意是應該的!
    但這創意樓主絕對不是原創!!
    在電梯裡產出的行銷案例有很多,樓主的電梯提案和之前我看過某酒商在國外做的案例80%相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7H-PfWbx98

    說彯竊有點言過其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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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國外做了所以在國內複製行銷就不是創意嗎.....
    覺得就算參考國外作法自己在花熱情時間研究甚至修正都還是像自己的心血.....
    重點是誰對誰提出的創意吧...google也要花時間的....
    那有本事也可以告訴廠商自己想要做的內容...甚至自己去執行啊....別拿別人的時間和心血當成應該的....
    最糟的像基隆小鴨一樣....還請原創幫你打頭陣咧.....
    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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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我猜,樓主反應的是一個台灣企業常態,這個案例早不是個案,但卻是最好的機會教育教材,可是我最不能認同的是用輿論制裁,因為有多少人會理性的看完事情的原委? 我看多半是不理性的留言漫罵? 樓主是否有先去了解事件原因? 而不是自行定罪"剽竊"二字?
    我贊成創意有價,但似乎樓主沒有先制定價格,事後創意疑似被抄襲,再用輿論等大眾法庭來辦案,似乎早已焦點模糊
    以上個人觀感,抱歉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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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真的是搶劫...
    這種事感覺還是得有個白紙黑字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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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很可惜,原本是有機會創造一系列驚艷的議題操作與呈現"拉式"互動,台灣業者還是保守地喜歡傳統的"推式"告知。光鮮亮麗的剪彩與記者會看似風光,但推廣效益僅只有曇花一現無法維持,忽略了社群力量與後續發酵才是數位時代下行銷推廣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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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確實可惜了,不過,這也讓我認識了版主在創意上的功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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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米卡,謝謝你大聲說出了我們這行的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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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常常以比稿的方式找廠商,廠商不容易熬過超過一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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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板大要注意~別再讓奸商得逞了!! 太令人憤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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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不要妄想政府單位會監督...
    公家單位的公標案,規範裡面就直接講名:無論有無獲選其企劃案皆不退還。
    且還要簽"智慧財產同意書",裡面直接說:立書人同意因參與本案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XXXX所有。

    做個半死沒有比稿費,還要奉送自己的Idea...
    只能說要比稿的人,請小心,
    不要一同沉淪在比價格的泥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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